我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(增值税一般纳税人),准备转为生产企业,变更期间,所购进生产设备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?如可抵扣,应在什么时候抵扣?
【版主回复】答:财税〔2008〕170号第一条进项税额应当记入“应交税金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”科目。 国税函〔2009〕617号第一条规定,贵公司只要按照以上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,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,即可按照国税函〔2009〕617号文件规定的时间申报认证、抵扣税款。设备何时投入使用与何时抵扣税款没有必然联系。
电子商务企业从事网络销售业务,在销售产品过程中,客户在支付货物价款的同时,有一笔发货地至客户所在地的快递费用,在每个客户订单时,可以明确计算货物价款及快递费用金额。如某客户订单总金额100元,需从安徽快递至北京,可核算快递费用15元,该笔运费由我公司收取,并支付给快递公司。以上快递费用收取及支付,在税务核算时,是否可以认定为“代收代付运费”进行账务处理?
【版主回复】答: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,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: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: 1.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; 2.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。 因此,电子商务企业销售货物时,向购买方代收的快递费用,无论会计如何核算,均应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。
我公司取得一张航空公司开具的《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》。请问,此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?
【版主回复】答:《国家税务总局、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〈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12〕83号)规定 你公司取得的《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》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,应让航空公司为你公司开具《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》。
前不久,公司购买了中秋礼品送给客户,会计上按业务招待费处理,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?
【版主回复】答: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,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,视同销售货物: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。 因此,企业购入礼品赠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购买礼品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,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,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准予抵扣。
问: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时要求出具退货的记账凭证及出仓单,如果我在这个月作退货处理(出仓).这样那我不是要下个月才可以去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?
【版主回复】答:您好!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》,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》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。因此,您企业办理退货,必须在下月才可以开具《申请单》。